《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文件解读

【导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主要针对保险合同准则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以及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新旧衔接及生效日期。该解释通过明确特定情形下的会计处理边界,统一了保险业务与收入确认中相关资产及负债的核算标准,有助于提升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主要针对保险合同准则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以及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新旧衔接及生效日期。以下是详细总结:

一、浮动收费法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1. 会计处理原则

  • 适用范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企业,针对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

  • 计量模式选择

    • 符合公允价值模式规定时,可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全部采用成本模式

    • 禁止混合模式: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 不可逆转: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

    • 存量处理: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必须对全部该类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 其他资产规定:除上述特定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仍按原准则规定,在成本与公允价值模式中选一种,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需符合原准则规定。

2. 新旧衔接规定

  • 变更性质: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 调整方法: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 披露要求: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调整情况。

二、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

1. 会计处理原则

  • 适用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三条,此类保证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处理。

  • 核算方法

    • 借方科目: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

    • 贷方科目:贷记“预计负债”。

  • 报表列示:在利润表中列示为“营业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或“预计负债”。

2. 新旧衔接规定

  • 变更处理:若企业原将此类保证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需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

  • 调整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 披露要求: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调整情况。

三、生效日期

  • 施行时间:本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提前执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该解释通过明确特定情形下的会计处理边界,统一了保险业务与收入确认中相关资产及负债的核算标准,有助于提升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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