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主要针对保险合同准则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以及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新旧衔接及生效日期。该解释通过明确特定情形下的会计处理边界,统一了保险业务与收入确认中相关资产及负债的核算标准,有助于提升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主要针对保险合同准则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以及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新旧衔接及生效日期。以下是详细总结:
一、浮动收费法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1. 会计处理原则
适用范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企业,针对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
计量模式选择:
符合公允价值模式规定时,可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全部采用成本模式。
禁止混合模式: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不可逆转: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
存量处理: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必须对全部该类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其他资产规定:除上述特定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仍按原准则规定,在成本与公允价值模式中选一种,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需符合原准则规定。
2. 新旧衔接规定
变更性质: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调整方法: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披露要求: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调整情况。
二、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
1. 会计处理原则
适用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三条,此类保证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处理。
核算方法:
借方科目: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方科目:贷记“预计负债”。
报表列示:在利润表中列示为“营业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或“预计负债”。
2. 新旧衔接规定
变更处理:若企业原将此类保证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需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
调整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披露要求: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调整情况。
三、生效日期
施行时间:本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提前执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该解释通过明确特定情形下的会计处理边界,统一了保险业务与收入确认中相关资产及负债的核算标准,有助于提升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文件解读,如果您还有任何问题,请扫描以下微信二维码咨询。

如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和网址:
http://www.wangluojiaoyu.cc/kjjxjyzcfg/qyhjzzjsd18hwjj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