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文件,旨在进一步明确企业会计准则在关联方披露及业务构成判断方面的具体应用。文件主要包含两方面核心内容:一是界定了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的合营、联营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明确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不构成关联方;二是详细规定了企业合并中判断取得的资产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要素与条件,阐述了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的具体定义,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作为非同一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文件,旨在进一步明确企业会计准则在关联方披露及业务构成判断方面的具体应用。文件主要包含两方面核心内容:一是界定了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的合营、联营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明确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不构成关联方;二是详细规定了企业合并中判断取得的资产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要素与条件,阐述了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的具体定义,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作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简化判断方法。该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追溯调整。
一、关于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等相关的关联方判断
1. 关联方范围的补充
除《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规定外,以下各方构成关联方:
集团内部扩展: 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交叉关系: 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2. 关联方范围的排除
除第36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
3. 定义界定
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二、关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
1. 构成业务的三个要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构成业务通常需具备以下要素:
投入:原材料、人工、无形资产(如技术)及长期资产(如设备)。
加工处理过程:具备管理能力、运营系统、标准或规则,能组织投入形成产出。
产出:包括产品、服务、股利、利息或其他收益。
2. 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
组合需至少同时具有一项投入和一项实质性加工处理过程,且二者结合对产出能力有显著贡献。
无实际产出时(如新设企业):加工处理过程必须对投入转化至关重要,且具备有组织的员工及必要经济资源。
有实际产出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过程对持续产出至关重要,且具备有组织的员工;
过程对产出能力有显著贡献,且该过程是独有、稀缺或难以取代的。
判断视角:应从市场参与者角度考虑,而非仅依据合并方的管理意图。
3. 集中度测试(简化判断方式)
适用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作为简化判断手段:
测试逻辑:如果取得的总资产公允价值几乎相当于其中某一单独可辨认资产或一组类似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则视为不构成业务。
总资产计算:
不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递延所得税资产、由递延所得税负债影响形成的商誉。
计算公式涉及支付对价、少数股东权益公允价值、取得负债公允价值等。
资产界定:
单独可辨认资产:若资产与附着物分拆成本重大,应一并作为一项资产(如土地和建筑物)。
一组类似资产:通常不能将有形与无形、不同类别的有形/无形/金融资产或风险特征差异大的资产归为一组。
三、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施行日期: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追溯调整:不要求追溯调整。
该解释通过细化关联方认定标准及“业务”判断要素,有效解决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中的实务分歧,有助于提升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文件解读,如果您还有任何问题,请扫描以下微信二维码咨询。

如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和网址:
http://www.wangluojiaoyu.cc/kjjxjyzcfg/qyhjzzjsd13hw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