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文件解读

【导读】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旨在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明确了数据资源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的确认、计量、列示与披露要求。该规定填补了数据资产入表的制度空白,不仅规范了数据资源的会计核算,还通过强化信息披露提升了企业数据价值的透明度,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了重要的财务支撑。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旨在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明确了数据资源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的确认、计量、列示与披露要求。以下是详细内容总结: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两类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

  1. 已确认资产: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

  2. 未确认资产: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预期带来经济利益,但因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

二、会计处理适用准则

企业需根据持有目的、形成方式及业务模式,对数据资源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

1. 确认为无形资产

  • 确认条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

  • 初始计量

    • 外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数据脱敏/清洗/标注等加工支出,以及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等费用。

    • 研发支出:区分研究阶段(费用化)与开发阶段(满足条件资本化)。

  • 后续计量:需估计使用寿命,考虑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等因素。

  • 收入确认:利用数据资源提供服务,按无形资产准则摊销,并按收入准则确认收入。

2. 确认为存货

  • 确认条件:日常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 成本构成

    • 外购: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及权属鉴证等费用。

    • 加工取得: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采集至可视化)及其他支出。

  • 处置:出售时结转成本并确认收入。

三、列示与披露要求

1. 资产负债表列示

  • 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

  • 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

  • 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

2. 附注披露

  • 无形资产披露:需按外购、自行开发等类别披露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及减值准备;披露使用寿命估计、摊销方法变更及受限情况。

  • 存货披露:需按外购、自行加工等类别披露账面原值及跌价准备;披露成本确定方法及可变现净值依据。

  • 自愿披露:鼓励企业披露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原始数据类型、加工维护情况及重大交易影响等信息。

四、附则

  • 施行日期: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执行方法:采用未来适用法,施行前已费用化的数据资源支出不再调整。

该规定填补了数据资产入表的制度空白,不仅规范了数据资源的会计核算,还通过强化信息披露提升了企业数据价值的透明度,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了重要的财务支撑。


附件:《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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